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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夫妻間的扶養條件

法律上夫妻間的扶養條件

  通常情形下,夫妻共同生活,在物質上和精神生活上都能自覺自願地相互照料,因而夫妻一般不會發生扶養糾紛。但社會現實總是形形色色、千差萬別,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個別人不盡自己的義務,這就需要分析夫妻盡扶養義務的條件了,只要透過這種分析發現配偶有扶養義務的而沒有盡義務的,就需透過適當的途徑要求其履行該義務。夫妻間的扶養的條件是:

  (1)夫妻關係有效存在。這是發生夫妻扶養義務的基礎。如果兩人之間已經離婚或者尚未建立有效婚姻(如僅僅同居在一起),則二人之間就不可能有夫妻間的扶養義務。

  (2)夫妻一方需要扶養。生活意義上的扶養包括物質上的相互幫助、精神生活上的相互慰濟,但精神生活不可能強制執行,且其屬於道德範疇,故法律意義上的扶養僅包括需要物質上的幫助。即夫妻一方因無生活來源或其收入難以維持必要的生活水準,當然夫妻一方因生病或受傷需要治療等等而需幫助的,也屬於“需要扶養”的範疇。

  (3)夫妻另一方有扶養能力。須指出的是,“夫妻另一方有扶養能力”的法律要求很低,我們認為夫妻另一方只要其有必需的生活資料就應認定為“有扶養能力”,因為夫妻畢竟共同生活在一起,其相互扶養的條件顯然不能過高,這一點是與“兄弟姐妹扶養義務”有重要區別的'。兄弟姐妹負扶養義務的條件較高,即:負擔扶養義務的一方前提是其有負擔能力。

  (4)盡扶養義務的一方無權以對方未曾扶養過自己或要求以後歸還扶養費或要求其以後扶養自己的為條件。但盡扶養義務一方在今後生活中需要對方扶養的,只要夫妻關係還存在,則對方有扶養義務。實際上,這種扶養義務,對夫妻雙方來說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誰“吃虧”的問題,當然在現實生活,可能一方盡的義務多一些,另一方則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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