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聘請法律顧問合同書範本
聘請方(甲方): 聯絡人:
受聘方(乙方):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就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事項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要求,指派 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在下列方面為甲方提供經常性法律服務。
1,對甲方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2,協助甲方進行草擬、修改、審查法律文書,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應邀參與甲方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或談判;
4,協助甲方展開法律普及活動,幫助甲方建立內部法律事務機構;
5,應邀參與甲方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他糾紛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6,若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參加訴訟、仲裁、調解活動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辯護性質的活動時,應另行辦理委託手續,乙方應優先接受委託,並按收費標準給予適當優惠。
7,其他與甲方有關的法律事務。
二、甲方的義務:
1,提供有關事實證據材料,及本單位有關的資訊資料;
2,承擔法律顧問在辦理法律事務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住宿、通訊、電信、文印、委託審計、鑑定、公證、查檔及其它用於收集資料的費用等。
三、乙方的義務:
1,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2,應當及時向甲方發表顧問意見;
3,保守甲方事務秘密。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常年法律顧問費每年為人民幣 元,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一次性付清。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顧問費後,應當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
六、本合同在雙方簽署(或由甲方實際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後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已提供的預備性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補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聘請方: 受聘方: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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