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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財務管理制度

工程財務管理制度範文

  為規範西安大明宮東郊專案的工程財務管理,保證我公司工程專案的順利進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合理使用專案資金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和財務制;

  2.嚴格監督專案資金的使用情況,對資金來源、投資使用和資金完成三個階段,認真做好日常的會計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內容充實、數字真實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3.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專案資金必須按規定程式由專案負責人籤批後方能使用;

  4.專案部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財務制度,保證專案資金的完整與安全;

  5.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認真填制會計憑證,及時編制並報送各類會計報表,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

  6.認真稽核原始憑證,對違反制度規定,不真實和不符合基建開支範圍與標準的票據拒絕報賬;

  7.發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

  ① 收款單位與合同簽證單位名稱不一致,或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權手續的;

  ② 未按合同規定超工程進度或超工程造價付款的;

  ③ 工程施工或驗收中發現有較大質量問題的;

  ④ 無工程部“維修合格證明單”而要求支付質保金的;

  ⑤ 未辦理專案部工程付款會簽單,由施工單位人員直接到財務處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的。

  二、加強支票的管理

  1.凡因工作需要領取支票者,首先填制借款單,寫清日期、用途、金額,按規定的審批程式批准後出納方可簽發,簽發支票必須字跡工整清楚、不得塗改;

  2.基建工程款項開支一律按合同執行,經領導審批後支付;工程變更部分的開支嚴格按變更程式審批;

  3.支付支票後需儘快報賬,一般不超過十天,外出人員不得超過十五天,如到期不能報賬要追究經辦人員的.責任,在未處理完畢之前不得再行支用;

  4.如發生支票遺失現象,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並同時辦理登報宣告作廢等事宜。如不報告後果由丟失者自負。

  三、規範工程款的支付程式

  1.各項工程開工前需將經簽章的合同、協議交財務部門存檔(包括臨時工程)。(無預算、)無合同、無協議、(無審計部門審計情況)的專案,財務部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辦理工程結算;

  2.工程款審批程式

  (1)由施工單位提供工程形象進度;

  (2)根據工程形象進度,由施工單位提出付款申請(加蓋公章)及工程發票,再由監理公司、工程部經理,預算工程師及總工程師簽章;

  (3)工程款由專案部工程部負責經辦,工程預算人員負責工程款支付,填制資金支付憑證,按照審批許可權經部門主管、財務部經理、總工程師、總經理、財務總監、主管副總裁或總裁簽字批准;

  (4)財務人員根據上述審批程式稽核無誤後,方可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

  (5)加強對往來賬款的核算與管理,按單位和個人設定明細賬,經常核對、及時清理結賬,特別是竣工專案與施工單位往來賬款的清理,要嚴格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決算進行結賬,竣工驗收合格決算時,按合同約定預留工程結算款作為保證金。質保期滿後經使用部門認定工程無質量問題或其它問題後再支付施工單位保證金;

  (6)加強對材料、裝置款的核算與管理,建立原材料收發制度和財產清查制度,瞭解基建工程預算定額,熟悉材料預算價格,隨時掌握材料市場價格變化,協助有關部門共同把好購貨合同關及材料裝置採購關。認真稽核材料出入庫單和彙總表,材料採購要有嚴格的驗收制度,材料驗收單必須有交貨人,驗收人,材料主管和專案負責人的簽字,採購數量和單價應與採購合同一致;

  (7)徵地、報建、勘察、設計費用的款項支付工作,由工程部門根據進度按合同辦理。

  四、嚴格基建工程合同管理

  1. 財務部門須參與工程合同的審訂和修改補充工作,對合同中有關財務內容的約定和規則負責審查;

  2. 財務人員須熟悉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

  3. 嚴格按合同辦事;

  4.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經濟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5. 合同的簽訂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程式進行。

  五、加強財務人員管理

  1.財務工作必須密切聯絡基建工作實際,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對基建工程質與量的有效控制;

  2.財務人員要增強服務意識和現場意識,瞭解施工現場、掌握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變更、材料替換及各種與專案財務有關的資料和實際情況,力爭做到跟蹤到位,服務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減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各盡職守 ,保證基本建設工程財務管理工作有序地進行。)

  六、財務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建設專案的工程預決(結)算進行審查,對專案建設、竣工驗收以及財務決算審批全過程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負管理責任;

  2.對需要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工程勘察合同》等負責保管及相關稽核職責。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東郊專案財務部負責(執行,由總經理批准頒行)。

  本制度於2010年 月 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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