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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變化分析論文

最新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變化分析論文

  [ 摘要]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界定貿易術語最準確、最具權威並被廣泛使用的國際貿易慣例。2010年國際商會依據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以及《通則2010》在使用中出現的主要問題,修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與《通則2000》相比,《通則2010》在術語種類、排列順序方面有新的變化,增加了貨物安全性的義務,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也更加清楚。因此,在使用《通則2010》時要注意其與買賣合同的關係以及裝卸貨的費用等問題。

  [關鍵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背景;變化;適用

  為了解決和避免因採用貿易術語而發生糾紛,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國際商會於1936年首次頒佈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其後又分別於1953年、1967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對其進行了修訂和補充,適應了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因適應性強、使用價值高、便於操作和使用、較好地減少或避免貿易風險等優點而贏得國際貿易、銀行、保險、運輸法律和實務界的高度評價,已成為界定貿易術語內涵最準確、最具有權威性、被廣泛接受的國際貿易慣例。然而,自上次國際貿易術語修訂以來,國際貿易環境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國際貿易實踐需要,國際商會於2010年修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通則2010》)。本文擬深入分析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背景、修訂的主要內容和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一、《通則2010》修訂的背景

  (一)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

  自上次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以來,國際貿易環境已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變化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貨物安全性日益重要。近年來,恐怖主義活動猖獗,形式也日漸多樣化,嚴重威脅著國際社會的安全,擾亂了國際貿易秩序。“9·11”事件後許多國家紛紛採取對策,先後頒佈了反恐怖主義的法令,建立了反恐怖部隊,並加強了國際間的.合作。國際貨物的安全性日益受到關注,許多國家提高了安全意識,加強了安檢措施。

  2.運輸方式發生了變化。海洋運輸方式因運輸量大、運費便宜等優點,多年來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運輸方式。但是,單純的海洋運輸很難滿足國際貨物運輸的需要,20世紀70年代以來,航空運輸發展迅速,而以集裝箱為載體的多式聯運方式在實踐中使用越來越普遍。

  3.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迅猛發展。近年來,由WTO推動的多哈回合談判受阻,各主要大國都將重心轉移到透過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來推動貿易自由化,一些經濟一體化組織發展較快,一體化程度也日益加深。這一趨勢使國際貿易中的關稅降低,關稅同盟設立海關統一管理貿易,成員國內部免關稅,商品在關稅同盟內自由流動。

  (二)《通則2000》使用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1.使用的貿易術語種類較少。雖然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有13種價格術語供買賣雙方選擇,但在我國貿易實踐中,多采用FOB、CFR和CIF①,而較少使用其他價格術語。事實上,採用FCA、CPT和CIP②價格術語有利於賣方較早轉移風險,尤其是內陸地區的出口企業。而D組價格術語較多,劃分也較細,國外貿易時也適用,但賣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較大,相對於其他價格術語而言,使用的較少。

  2.使用與運輸方式不匹配的貿易術語。近年來多式聯運迅速發展,但是我國內陸地區的很多企業依然是採用傳統的FOB、CFR或CIF價格術語,自負風險和費用將貨物運到港口。當運輸中使用集裝箱時,也往往如此。事實上,《通則2010》中的FOB、CFR和CIF的價格術語適用於海洋運輸,海洋運輸一般要求賣方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交貨憑證,而集裝箱運輸應該使用集裝箱提單。輪船公司是否簽發清潔提單主要看貨物裝船並越過船舷時貨物的表面狀況是否完好無損,否則,承運人簽發提單應根據貨物損壞情況加以批註。這樣不僅可以解脫承運人的責任,而且可以證明賣方在交貨和風險轉移之前獲取質量數量和包裝存在嚴重問題。由於裝箱封箱在港外進行,待實際裝船時,集裝箱越過船舷的那一剎卻無法考察箱內貨物的實際狀況。由此可見,採用適用海洋運輸的FOB、CFR和CIF的價格術語不適用於使用集裝箱運輸。

  3.以“船舷為界”的風險轉移界限已經失去了實際意義。在現在的港口作業中,裝卸貨物自動化程度日益提高,由封閉的管道和自動裝卸裝置裝船、卸船,只要把船舷介面接好,自動計量器會準確顯示液體貨物數量。散裝穀物以及其他固體貨物也同樣有先進高效的裝卸裝置,這樣以“越過船舷”來確定風險轉移的原則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二、《通則2010》的主要變化

  1.貿易術語由原來的13種調整為11種。針對原來D的貿易術語較多而使用較少的現象,國際商會新修訂的《通則2010》保留了《通則2000》中EXW、FCA、FAS、FOB、CFR、CIF、CPT、DDP③價格術語。將原來的DAF、DES④調整為DAP(Delivered At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賣方需要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在運輸工具上置於買方的處置之下,拓展了DEQ⑤適用的運輸方式並與DDU⑥術語合併形成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place of destination)終點站交貨(┄指定終點站)。

  賣方需要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目的港),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賣方負責卸貨但不負責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2.排列順序發生變化。針對國際貿易實踐中從業人員選擇與運輸方式不匹配的貿易術語的問題,國際商會將貿易術語分為適合於所有運輸方式和適合於水上運輸方式兩大類。在每一類中按照賣方風險責任的由小到大,交貨地點的由近及遠,買方風險責任的由大到小,收貨地點的由遠及近的順序來排列。而且為每一種術語配有詳細的指導及示意圖,幫助從業人員選擇最適合的貿易術語。

  3.增加了保證貨物安全性的義務。針對各國在“9·11”事件後強化了安全意識,安檢程式也更加複雜的實際狀況,《通則2010》增加了保證貨物安全的義務,且這一義務被同時分配給買賣雙方。具體體現在每一種價格術語買賣雙方義務的A2/B2以及A10/B10條款中。

  4.風險和費用劃分的界限更加清楚。《通則2010》中指定地點的位置具體到街道的排號,這樣更有利於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也因《通則2010》依然遵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風險轉移,因此風險轉移的界限更加清楚,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同時也更加方便與內陸地區的外貿。

  5.國內貿易適用《通則2010》的建議。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關稅稅率大大降低,海關手續也大大簡化。在某些經濟一體化程度比較高的關稅同盟內成員國,對內免除關稅,對外統一設定海關征收關稅,貨物通關後在成員國之間自由流通。適應這一形勢需要,價格術語中買賣雙方通關手續只有在需要時才辦理。這一變化也使得《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規範國內貿易行為方面有很廣闊的應用前景。當國內貿易約定適用《通則2010》來確定買賣雙方的交貨條件時,不涉及價格術語中買賣雙方義務的A2/B2中的進出口清關手續。仔細分析,可以看出,EXW適合於在商品所在地或生產地交貨的情況;FCA適用於買方派運輸工具到賣方所在地接貨的情況;CPT、CIP適用於賣方派運輸工具由買方承擔運輸途中風險的情況;

  DAT、DAP則適用於賣方自付費用自擔風險運送貨物到買方指定終點站或指定地點的情況。此外,《通則2010》還就某些定義給出了詳細解釋,可幫助相關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規則,語言也更加精煉。

  三、使用《通則2010》應注意的問題

  1.與買賣合同的關係。在實際業務中經常以貿易術語的名稱來命名貿易合同,一般情況下,貿易術語的性質與買賣合同的性質是一致的。但是,應該注意到《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一項國際慣例,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如果買賣雙方希望引用該規則確定買賣雙方交貨條件,則應該在貿易合同中說明適用於《通則2010》。如果貿易合同說明適用《通則2010》同時又作出了與通則相反的約定則應當以合同為準。而且,《通則2010》只涉及交貨條件而不涉及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不能以約定適用《通則2010》而代替貿易合同。

  2.要在合同中約定通則的具體版本。《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歷經七次修訂,新修訂的《通則2010》於2011年1月1日生效,新版本生效的同時並沒有同時廢除舊版本,因此銷售合同中應當約定通則的具體版本,以避免糾紛。同時,在《通則2010》生效後,國際貿易從業人員依然可以使用以前版本中的貿易術語(例如:DDU),但也要注意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版本。

  3.FOB中裝貨費用與CFR、CIF卸貨費用的問題。《通則2010》中FOB、CFR和CIF這三種適用於水運的價格術語的主要變化體現在強調貨物裝到船上,對船上的具體位置沒有規定,買賣雙方有較大的自主權。FOB術語下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依然需要運用國際貿易實踐中廣泛使用的FOB價格術語的變形來解決。同時,CFR和CIF的卸貨費用問題也依然要適用其變形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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