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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探討論文

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探討論文

  1.前言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討論透過的“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地提出了“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總體要求,但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對於國有森林流轉並沒有進行規範、詳細的規定。隨著近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日益健全,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國有森林資源流轉越來越多,已經逐漸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交易權屬。鑑於國有森林資源流轉中事關多種利益分配的複雜屬性,如何納入科學、規範的法律框架體系,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森林資源的安全有序流轉,實現資源流轉中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確保人與資源的和諧發展,就成為了一項重要課題。筆者試就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體系的健全完善,談些粗淺的看法。

  2.現階段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的薄弱環節

  2.1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不健全

  儘管現階段在國有森林資源管理以及權屬流轉上,執行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但是在國有森林流轉上卻並沒有做出細緻、具體的規定,並且在具體操作環節有著諸多的限制條款,造成國有森林流轉無法納入到市場調節的渠道[1],市場對森林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也就無法充分地發揮出來,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市場經濟發展的軌道。

  2.2現有森林資源的管理體制相對單一

  在當前的法律制度體系下,國有森林資源仍然實行的是國家所有佔主體,集體和個人所有為補充的管理體制,這種管理模式給國家帶來了嚴重的經濟包袱,每年在林業經濟發展特別是資源枯竭型城市轉移支付補助上的投入明顯增多,可這也無法有效地解決林業經濟危困的現實情況,另外,目前在國有森林資源管理上仍然實行三權分離體制,造成了權屬流轉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嚴重的責權利不對稱問題,不僅無法形成國有森林資源的集約化、產業化經營,而且也無法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單一的管理體制嚴重地阻礙了林業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也給國有森林資源流轉與市場經濟體制的順利接軌帶來了弊端。

  2.3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存在著諸多限制因素

  正是因為當前國有森林資源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制度體系,給資源流轉就提供了一定空間,經營者能夠透過國有森林資源流轉來實現經營方式的轉變,不過目前在資源流轉上卻存在著許多限制條件。比如,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就對國有森林資源流轉過程中的受讓主體、轉讓客體、轉讓方式、內容、價格、期限、用途等進行了嚴格的限定[2]。在商品經濟條件下,這些流轉限制還有一定的存在必要,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日益健全完善的客觀形勢下,這些內容條款就明顯表現出了一定的侷限性,不僅難以融入市場經濟大潮,而且也難以形成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效益的最大化。

  2.4現行法律制度束縛了森林資源權責關係

  當前林業經濟出現嚴重的危困局面,目前形成對國有森林資源的有效保護,也同現階段法律制度建設滯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無論是森林法還是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國有森林資源流轉管理上都明視訊記憶體在著產權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尚未在法律框架體系內對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區分,不僅造成了國有森林資源流轉的.隨意性和無序化,而且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常得不得有效的保障,也經常會給國家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3],科學、合理地流轉機制不能安全高效地形成。

  3.完善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的對策措施

  3.1科學劃定國有森林資源流轉物權

  加快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國有森林資源流轉行為進行科學地規範和約束,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推進國有森林資源流轉的健康高效執行;或者是依託現行的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完善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將國有森林資源流轉過程中形成的經營權由債權轉變成物權,與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物權法進行接軌,實現森林資源流轉中的權利主張得到有效保障。

  3.2科學規範國有森林資源流轉登記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國有森林資源流轉納入市場執行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包括林木資源在內的不動產權屬登記環節進行了規定,這是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以此為借鑑,國有森林資源流轉也應當建立健全細化、規範的登記制度,透過頒發證件或者在流轉權屬變更時重新更換林權證,來保障和維護權利人在森林資源流轉過程中應有的基本權利。

  3.3科學明確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抵押設定

  現行的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擔保法,在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抵押設定上並未做出詳細的規定和約束,儘管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49條中隱含了林權證的抵押流轉方式,但是也這是籠統的條款,具體執行環節闡述的不是很詳盡。所以在未來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法律制度建設上,應當將這項內容進行適當的完善和補充,確保林權流轉的更加規範和健全。

  4.結束語

  綜上所述,鑑於目前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在法律制度保障中的嚴重缺失,急需制定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儘快修訂現行森林法,進一步嚴格地規範和約束國有森林資源流轉,保障當事方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實現國有森林資源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確保林業事業改革發展的健康穩步開展,讓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在法律框架下規範化、科學化地安全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1]張金國.森林資源流轉現狀及發展對策分析[J].低碳世界.2015(2).

  [2]楊愛華、吳位凡.森林資產流轉法律制度研究[J].林業經濟問題.2012(5).森林資源流

  [3]周華生.轉的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J].農業與技術.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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