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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醫療事故標準

四級醫療事故標準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恆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區域性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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