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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過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調解過程是怎樣的

  發生醫療事故後,受害方可以與醫療單位就事故的賠償數額和賠償方法等問題和解、調解。如和解、調解不成,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如果採取調解的方式,調解的過程是怎麼樣的?現在的小編為您解答。

  醫療事故調解的過程是怎樣的: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調解應注意什麼

  對於病人和病人家屬來說,解決醫療糾紛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避免過激行為。由於病人及其家屬對醫學知識瞭解不多,對疾病認識不足,很難判斷不良的果發生的原因。因此,應當耐心聽取醫生和醫院方面的解釋,要相信醫院,相信科學。同時,還可以向熟悉的醫生請教,聽取他們的意見。還可以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諮詢,例如專門負責任醫療糾紛諮詢機構或律師事務所。如果覺得醫院和醫生的解釋不能令人滿意,可以書面提出問題,要求醫院進行調查,並對所提出的問題予以解釋。當病人方面掌握較充分的證據,能夠說明醫生和醫院在醫療中有過錯行為,並且該過錯與不良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時,便可以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經協商,如果雙方都認為賠償數額可以接受,便可以達成協議。

  在與醫院方面進行協調的過程中,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後,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向當地衛生行 處長部門報告,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第二,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說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個體診所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該診所無權自行調查處理。

  第四,發行醫療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有關物證和原始材料。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後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第五,在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中,對死亡原因不明確的,應當進行屍體解剖。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部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病人家屬如果拒絕或者拖延屍體解剖,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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