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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罪該如何定罪

發生醫療事故罪該如何定罪

   醫療事故是導致我國醫患關係不斷惡化的關係之一,醫療事故其實就是指因為醫護人員的失誤或者由於其他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問題導致患者越加的嚴重或者死亡,那麼醫療事故罪該如何定罪呢,將在下面的文中為你具體講解。

  醫療責任事故罪作為醫務人員的一種主要職務犯罪,《刑法》對之有著嚴格的界定。在實際認定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範圍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這裡所說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於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醫務人員主觀上沒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於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採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這裡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以上就是由的小編為您帶來的關於醫療事故罪該如何定罪的相關問題,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實踐中無論是對怎樣的犯罪進行定罪,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線上律師為您解決。

  

  醫療事故罪的追訴時效為多久

  刑事訴訟法對每一個刑事犯罪都規定了追訴時效,通常情況下要是該犯罪超過了追訴時效的話,就不再追究,當然現實也是存在一些特殊情況的,這需要最高檢的批准才能在超過追訴時效後繼續追訴。下面,為您介紹的是醫療事故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的問題,僅供參考。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刑法上的追訴時效,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別情況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87條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醫療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訴時效的期限應為5年。

  刑法第89條的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醫療事故罪屬於結果犯,以實際結果的發生為犯罪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應理解為犯罪結果發生之日。不能以醫院最終確診的時間作為結果發生之日,以此計算追訴時效期限的起點,原因明確之日同結果發生之日畢竟不是一個概念,此時仍應以事後查明的危害結果實際之日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第137條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身體健康的原因是醫院的侵權行為。”

  刑法第88條還規定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在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2款又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以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防止犯罪人鑽時效制度的空子,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利。

  在看完小編整理的內容後,相信你已經知道醫療事故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了吧。這是與該犯罪的最高量刑標準有關的,一般來講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而醫療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很顯然對其的追訴時效為5年。

  

  重大醫療事故罪有哪些法律後果

  我國當前刑法並沒有規定重大醫療事故罪,僅規定了醫療事故罪,那麼,行為人若犯醫療事故罪,將會被給予何種刑事處罰呢?此外,在實踐中,我們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下面,小編馬上在下文為你詳細說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補充:

  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後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範的因素所引起,由屬於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後果,而且對嚴重後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於,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二罪的相似之處在於:(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於生產作業中,而本罪發生於診療護理過程中。

  (三)醫療事故罪與翫忽職守罪的界限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二罪的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3)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5)危害後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後果僅限於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後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四)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於:(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為透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4)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醫療事故罪如何量刑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犯本罪的,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在實踐中,人們經常把醫療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相混淆,如果你對此也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你及時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醫療事故罪應該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因為過失或者其他原因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構成刑法上的犯罪。那在實踐中我們是怎麼來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怎麼來區分罪與非罪?現在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介紹醫療事故罪應該怎麼認定的問題。

  醫療事故罪應該如何認定:

  醫療責任事故罪作為醫務人員的一種主要職務犯罪,《刑法》對之有著嚴格的界定。在實際認定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範圍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這裡所說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於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醫務人員主觀上沒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於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採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這裡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以上就是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問題,希望可以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醫療事故罪的問題,如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怎麼樣的?醫療事故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對於這些具體的問題,請聯絡我們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詳細的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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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罪主觀要件是什麼?

  

  醫療事故就是指在對患者的醫治過程中因為自己的失誤或者醫療器械的操作不當導致患者更加的嚴重甚至死亡的情況,那麼醫療事故主觀要件是什麼呢?下面就跟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特徵:

  一、客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就診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和醫療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物件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是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醫療人員錯誤的診斷病情、開錯處方、藥師配錯藥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不及時搶救或工作中擅離職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等。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由於對這一問題的理解直接涉及罪與非罪的界限,目前尚無準確規定,因此,應由有關司法機關儘快作出司法解釋為宜。

  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三、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本罪的主體同醫療事故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除了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必須是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擔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其他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身體嚴重損害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一)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到自己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醫療事故罪的過於自信過失

  醫療事故罪的過於自信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已經預見到自己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以上是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以上四個方面時則應認定它的行為構成了醫療事故罪,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刑罰,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過程是個複雜的動態過程,且涉及眾多學科,因此對醫療事故罪的認定也需要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了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是不是都應該知道醫療事故罪主要要件是什麼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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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證據有哪些

  在法治社會里,要想證明行為人確實犯有某罪,是需要相關證據來證明的,否則,只能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那麼,在司法實踐中,證明行為人犯有醫療事故罪的證據具體有哪些呢?下面,小編馬上為你簡要介紹。

  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鑑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後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後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 發展 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 參考 ,對於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有的醫療事故是由於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影印件、剩餘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儲存。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儘可能儲存。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餘液。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佔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餘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後,應注意儲存靜脈點滴剩餘液和剩餘的血液。

  6、死者屍體。對於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屍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儘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屍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延伸補充:

  認定醫療事故的條件有哪些

  1988年衛生部在對1987國務院釋出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說明中,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證據有哪些的法律解答,綜上可知,在司法實踐中,病人病歷、處方和藥品等,都是證明該種刑事犯罪行為存在的重要證據。需要提醒的是,我們上文提供的證據型別,僅供你參詳,具體還應當蒐集到哪些證據,還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確定,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問題,你可以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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