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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籤合同注意事項

商鋪籤合同注意事項範文

  一、簽定合同前的調查

  承租商鋪前,赴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如下資訊: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確定房屋的型別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理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確定是與房屋權利人或其他由權利人簽定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有租賃登記資訊:若已有租賃登記資訊的,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新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無法對抗原承租人(第三人)——影響辦理營業執照。

  二、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承擔。

  三、簽定合同發生的費用

  租賃保證金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對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押金也應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還需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麼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內不能補足“押金”——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稅費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稅租金2%

  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0.%(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徵收,具體以代徵機關實際徵收為準。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

  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的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準只是法定徵收標準,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徵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諮詢實際代徵的.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的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後,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能以某些代徵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稅率為長期的標準。

  五、辦理營業執照的注意事項

  承租商鋪目的是開展商業經營活動,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是合法——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原有租賃登記資訊沒有登出,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因此無法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原已註冊營業執照,該營業登記資訊沒有登出或者遷移,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註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型別不是商業用房,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導致無法註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無法註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2、3、5條的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六、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事項:

  1、明確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等的處置方式。

  七、水、電、電話線等的注意事項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同中明確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八、簽定合同後的租賃登記事項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備案,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並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九、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係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係,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係,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係。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籤租賃合同,也需要徵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

  十、商鋪的租售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於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於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後,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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