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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運費節稅的技巧

貨物銷售運費節稅的技巧

  由於運費在貨物銷售費用中佔有一定的比重,因此企業有必要對其進行籌劃,從而達到有效節稅的目的。

  例如,某城市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17%),2006年2月21日購入一批貨物,不含稅價格為400萬元,進項稅額68萬元,2006年3月11日,該企業和乙公司簽定銷售協議,協議規定該批貨物出廠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採取送貨制,甲企業僱傭丙運輸公司的車輛運送該批貨物到達乙方,另外計算運費11.7萬元,到達目的地的價稅及運費總價款526.5萬元,貨物已發出,貨款已收到(為了分析簡便,假設甲企業期初進項稅額為0,本月無其他進項稅)。

  方案一:由甲企業給乙企業開具運費收據

  甲企業在銷售時,以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74.8萬元,運費11.7萬元,由甲企業給乙方開具收款收據,透過其他應收款收回。

  按稅法規定,甲企業在計算繳納增值稅稅金時,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承受應稅勞務也視為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實質價外收入)是指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性質的價外收費。凡隨同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都要併入銷售額計算納稅,目的是防止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納稅現象。

  因此甲企業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7%+11.7/1.17×17%=76.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萬元)

  應納增值稅=76.5-68=8.5(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8.5×(7%+3%)=0.85(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8.5÷526.5/1.17=1.89%

  主營業務利潤額=440-400-0.85-11.7/1.17×17%=37.45(萬元)

  方案二:由運輸公司給銷貨方開具發票

  甲企業在銷售時,把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和運費11.7萬元一併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為:(440+11.7/1.17)×17%=76.5(萬元);運費11.7萬元由丙運輸公司給甲方開具運費發票,這時按規定甲企業運費可以按7%抵扣進項稅額,但稅法規定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應當注意甲企業取得的運費發票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申報時應填報《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紙質檔案及電子資訊,未報送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此外,按規定國家稅務局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所有運輸發票與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發票進行比對,凡比對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對比對異常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開具或取得運輸發票的單位進行處罰。(國稅發[2003]120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因此甲企業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1.7/1.17)×17%=76.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11.7×7%=68.819(萬元)

  應納增值稅=76.5-68.819=7.681(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7.681×(7%+3%)=0.7681(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7.681÷(440+11.7/1.17)=1.71%

  主營業務利潤額=440+11.7/1.17-400-11.7×(1-7%)-0.7681=38.3509(萬元)。

  方案三:由運輸公司給購貨方開具運費發票

  甲企業在銷售時,以銷售價格440萬元(不含稅)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額74.8萬元;運費11.7萬元,由丙運輸公司給乙方開具運費發票,甲企業把運費發票轉交給乙方。但是,按稅法規定必須符合代墊運費的條件:⑴。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⑵。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因此甲企業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440×17%=74.8(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8(萬元)

  應納增值稅=74.8-68=6.8(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6.8×(7%+3%)=0.68(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6.8÷440=1.55%

  主營業務利潤額=440-400-0.68=39.32(萬元)。

  納稅方案效果比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增值稅8.5-7.681=0.819(萬元),少納銷售稅金及附加0.85-0.7681=0.0819(萬元),貨物銷售利潤額增加38.3509-37.45=0.9009(萬元),因此方案二優於方案一。

  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繳增值稅7.681-6.8=0.881(萬元),少納銷售稅金及附加0.7681-0.68=0.0881(萬元),貨物銷售利潤額增加39.32-38.3509=0.9691(萬元),方案三優於方案二。

  透過以上比較,方案三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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