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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機械裝置的租賃合同

工地機械裝置的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規定,從雙方的共同權利、義務出發,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機械裝置,達成以下協議:

  一、 所需裝置詳情:

  機械裝置名稱

  規格型號

  數量

  租賃期限

  月租金(大寫)

  二、 機械到工地之日起計算租期和租金。

  甲方保證乙方所在工地施工結束後,方能撤場,並且不提高原租金價格。

  三、 租賃款及付款方式:

  所租裝置月租金為 元,乙方應在裝置進場前先付給甲方一個月租金,甲方給乙方開收款收據。每隔三十天為一個月,三十天期滿前二天即付下一個月租金,乙方不得延遲付款超過二天,否則,甲方有權停機或撤場,停機期間乙方須承擔租賃費。租期滿後,若使用天數不足三十天的,租金按月租金/30X使用天數照付。月租金不受天氣及乙方是否施工等任何因素的影響。租期應按裝置進場之日起至甲乙雙方認可的停租之日止,進行計算。

  四、 甲方為乙方提供效能良好的裝置及有關技術資料

  配備一名操作工,操作工的食宿由承租方承擔。

  五、 機械裝置的維修費用及責任:

  裝置因故障停機,一次正常維修三天內排除,乙方照付租金,超過三天後,乙方不再承擔其超過三天後停機維修天數的臺班費,甲方不承擔裝置因故停機期間乙方工程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裝置在租用期間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 機械裝置的使用許可權與保管:

  在租賃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機械裝置,並承擔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機械裝置由甲方提供的操作手操作,如因操作手操作不當造成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因乙方指揮不當造成的機損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的.操作手必須服從乙方的指揮排程,保質、保量完成乙方安排的任務。嚴禁超範圍,超能力使用。裝置在租賃期間,由於看管不當導致裝置被毀被盜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乙方照價賠償。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所租裝置上增加和拆除任何零部件。

  七、 乙方只具有所租裝置的使用權

  無權將裝置轉租或將裝置抵押,否則甲方有權停機或終止合同調走裝置,並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八、 乙方租用期滿後

  必須將裝置完好、附件齊全的歸還甲方。保證甲方安全撤場,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九、 本合同一式二份

  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經協商未果,由法院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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