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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工作籤合同

外企工作籤合同範文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國僱員,須透過國家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辦理。就是說,法定僱主只能是國內的外事服務機構,僱員只能先跟這些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再由他們"派"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國公民繞過外事服務機構,直接與外企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僱主以僱員尚在試用期內為由拒絕為僱員上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同時,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這個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試用或試工。根據《通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辭職與解聘的區別在於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辭職;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解聘。根據《勞動法》及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發生勞動爭議後,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係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日。超過仲裁時效的,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換言之,除非對方願意承擔責任,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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