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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視的汽車三包細節介紹

不容忽視的汽車三包細節介紹

  汽車三包細節不容忽視

  10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汽車三包開始正式實施。在近一個月的時間內,新政實施的效果如何,消費者和汽車經銷商又遇到了哪些問題?

  退車費用有哪些?

  汽車三包實施後,消費者退換車有了切實的法規保障,但在退車過程中,各項費用又如何計算?

  業內人士表示,退換車款是由車輛退款和稅金、保險等手續退款兩部分組成。車輛退款時要扣除車輛使用補償費用,也就是消費者正常使用下,車輛產生的磨損費用。

  在退車款時還要扣除非正常磨損帶來的車輛貶值,例如車輛的真皮坐椅嚴重劃傷,那就要扣除恢復原狀的費用;再例如後部追尾的交通肇事車輛,車身後部產生嚴重變形,應該扣除發生損益部分的金額。

  有關稅費部分,按照車輛購置退稅規定,已繳納稅款每滿一年減扣10%計算退稅額;在退車險時,需要在滿足保險單有效期內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或索賠這個條件。保險公司會按照天數或月份數,核算退款金額;對於驗車上牌費用,消費者可憑4S店代為上牌票據或自己上牌的票據,由4S店支付。

  其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是購車時購買或商家贈送的用品裝飾。如果是換車,如座套、腳墊、倒車雷達之類的用品還可以換到新車繼續使用,對於底盤封塑、貼太陽膜等不可以拆卸下來的物品,按照“汽車三包”規定,屬於買賣雙方的約定合同解決範疇。

  因此,建議消費者購買汽車時,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退、換車帶來的爭議問題寫入購車合同之中。

  異地出問題如何處置?

  如果車輛行駛在外地,出現質量問題,當地銷售4S店可能會推諉,不願意承擔三包服務,因為不是當地經銷商的長期客戶,維修一次也沒有多少利潤,還可能承擔著質量問題爭議投訴的風險,那麼作為消費者應該怎麼辦呢?

  業內人士稱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電話通知本地經銷商,等待救援服務。二是尋找就近4S店維修,如果有質量問題爭議可向當地質監局申訴或生產廠商投訴。

  按照三包規定,汽車廠商和經銷商都有告知消費者如何處理爭議的義務。消費者亟待廠商公示爭議處理指導書,消費者在購車前也可以比一比哪家在質量問題處理方面服務更好。

  加裝配置不能三包

  易損件要看質保期

  據瞭解,一些品牌會推出加裝版車型,但是加裝的配置不在三包範圍之內,購車時,經銷商會讓消費者簽署一個協議,告知加裝的配置不是原廠配置,這些配置不能三包。

  根據三包法則,消費者退換車時需要根據規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用,其中消費者要關注補償係數。比如某品牌汽車“退換車折舊補償係數標準”為最低的0.5%,國家標準為0.5%至0.8%,數值越低,消費者得到的實惠越多。

  另外,易損件的質保期由廠家規定,質保期越長消費者越實惠,這個也需要消費者在購車時擦亮眼睛。

  消費者需警惕免責條款

  消費者在車輛使用中要特別注意“汽車三包”規定的經營者免責條款,否則將失去“汽車三包”權益。

  例如,“汽車三包”規定第三十條(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將免責。因此,常見加裝改變電路的導航儀、氙氣大燈等時,最好在銷售店內購買加裝,並約定不影響“汽車三包”。

  “汽車三包”第三十條(四)規定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的損壞也屬免責。因此,車輛出現異常,首先應電話通知4S店,由它來指導或到店內維修。如果車輛無法行駛,由4S店負責託運,這是“汽車三包”規定4S店義務,消費者不能私自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免責條款都在說明書告知範圍內,到裝飾店貼膜、路邊維修店修補輪胎,不能免責,即使消費者沒有履行好責任,只是造成損壞的那部分失去了“汽車三包”權益,而不是車輛整體失去三包權益。

  另外,消費者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理賠維修過的部分將不在“汽車三包”範圍,如果出現相關質量問題,屬於維修質量問題,屬於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法規範疇。

  汽車三包質量爭議解決獲重大突破

  也許有些人還記得2013年4月27日下午在滬昆高速上發生的一起保時捷卡宴追尾事故。車主與廠商之間就事故的原因發生了很大的爭議,雙方均堅持責任在於對方。車主甚至還請權威鑑定機構出具了事故報告。然而保時捷方面對此仍然有很大的質疑。

  在汽車車主與廠商之間就某一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是一件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是如何解決爭議,保證公正公平解決問題,既不讓過度維權的消費者得逞,也不能讓廠商逃避應該擔負的責任,是汽車三包規定中難以解決的問題。

  有媒體援引這名保時捷車主抱怨說:“這5個月,我的全部時間、精力都用來維權,別的什麼事都沒有做,反正損失早就不止這臺車了。”

  但是,這一讓消費者感受到巨大困擾的爭議解決與責任歸屬問題,將在明年315之後獲得更加圓滿的解決。

  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透過,大大減輕了中國汽車消費者在維護自己權益方面的負擔,並讓消費者與廠商之間爭議的解決向著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這是具有革命性意義的一大步。

  標誌著這一大步的具體內容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在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還在第六十五條中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這一法律條文的規定恰恰是讓汽車消費者最為糾結的地方。

  10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釋出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汽車三包的部門規定讓消費者充滿了未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期望。

  但是,由於部門規定法律效力較低,特別是汽車三包對於汽車消費者與廠商之間的爭議解決沒有提供有效的救濟方式與途徑,從而讓消費者在面臨自己的汽車產品出現問題時就會遭遇到極大的困難與障礙。

  汽車產品的質量問題,一般是首先由消費者自己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現,然後由消費者向廠商提出問題。如果廠商認可消費者提出的質量問題是由自己造成,那麼所有的問題就到此為止,廠商將會與消費者達成一致的解決辦法。

  但是,許多的情況是,當消費者自己發現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後,並向廠商提出免費維修等三包的要求時,廠商往往不會輕易認同消費者的說法。這樣,廠商與消費者之間就會因為雙方對某一問題的`不同意見形成爭議與糾紛。

  而汽車三包中對於汽車廠商責任的免除規定,更有可能會讓汽車廠商找到將責任歸罪於消費者的藉口。

  汽車三包規定第三十條明確規定了在六種情況下汽車廠商可以免責: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在這六條中,第五項尤其偏袒汽車廠商。因為,“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的損壞的”,給了汽車廠商太多可以免責的空間,因為所謂的“正確使用”很難有一個清晰、明確的界定,消費者千差萬別,每一個人的使用習慣都不一樣。

  由於如上面所說的那樣,中國的法律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而按照汽車三包中的規定,廠商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按照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釋出的《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產品質量爭議的調解,“應當由申訴人提供書面材料”。該辦法第十八條特別具體指明瞭書面材料包含的具體內容中包括“申訴的請求、理由和事實經過、相關證據”。所謂的申訴人就是指的的汽車消費者。

  很明顯的是,汽車消費者在與廠商發生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歸屬爭議的情況下,作為申訴人的汽車消費者必須要提供“相關證據”。

  然而,作為一名個人消費者,要想舉出有利的證據並不容易。其中的困難在於,消費者對於汽車產品的瞭解與熟悉程度遠遠不如嘗試;消費者個人很難有太多的時間與精力尋求能夠證明自己的證據。

  如果消費者不能及時提供證據,明顯就會陷入不利的維權局面。因此,如果能夠讓消費者擺脫舉證責任,或者說,舉證責任如果由汽車廠商來承擔的話,那麼對於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權益將構成一個非常有利的基礎。

  在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以後,汽車消費者只要提出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即可,而廠商如果不認同消費者的意見,就需要找出證據來證明這個質量問題不是由自己一方造成。

  當然,這也不能說未來的汽車消費者就一定能夠達到讓自己的權益百分百獲得保護。

  按照汽車三包的規定,證據可以來自於兩個方面:一個是鑑定機構,一個是專家。但是,對於消費者來說,作為整個汽車產業鏈中最薄弱的環節,很難將自己的意志加諸到這些機構或者專家身上。而這些機構或者專家卻有可能會受到實力雄厚的汽車廠商的影響,從而做出有利於汽車廠商的舉證。

  不過,這畢竟屬於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做“偽證”需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與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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