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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補償的

關於勞動合同期滿補償的範文

  近來,我們經常接到一些職工的來信、來電,反映他們在勞動合同期限、續訂中的問題。筆者認為,這裡關鍵的是勞動合同的終止和續簽問題。如果對這兩個問題有一個全面正確的理解,一些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勞動合同期滿,任何一方都有權不續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23條的規定,表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從終止時起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由於勞動合同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雙方的勞動關係也同時終止。倘若雙方願意保持勞動關係,必須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另行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上稱為續簽合同。依據《勞動法》第17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的規定,在訂立和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享有同等的選擇權利,勞動者有權選擇用人單位,同樣用人單位也有權選擇勞動者,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

  二、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少同志在認識上有兩個誤區:

  一是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終身合同”;

  二是將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滿10年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惟一條件。

  其實,儘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約定終止日期,但雙方應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一旦出現終止條件,勞動合同也如同期限屆滿一樣即行終止。

  另外,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條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

  1.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所以,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需要其它任何條件,均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Λ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有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符合法定條件簽訂。為體現對老職工的保護,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雖然不必經雙方協商一致,但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一法定條件包括以下三點:

  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的。倘若勞動者具備以上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用人單位均可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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