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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論文

《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論文

  自2008年6月起,在校本科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這對刑法學教學產生了一定影響。本文首先闡明刑法學教學目標的定位,繼而分析司法考試對刑法學教學的積極因素及衝突,尋求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以促進刑法學教學質量的提高。

  “刑法學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規定的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科學。”國家司法考試自2002年起至今,刑法學一直佔有很大比重,每年刑法學試題有80分左右。自2008年起,大四應屆畢業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這使得教師們開始關注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係問題,尋求兩者之間的契合點,提高學生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水平。

  一、刑法學教學的目標定位

  大學本科的法學教育以通才教育為主,兼顧專才教育,“厚基礎、寬口徑”是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刑法學教學作為法學教育的重要組合部分,當然要堅守這一教學目標。高校既要為社會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也要為立志於從事科學研究的學生提供繼續發展、深入培養的可能性。基於此,刑法學教育既要重視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也要關注理論問題的探討。

  刑法學“教學承載著引導學生由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併合理地構建理論與實踐之間橋樑的功能”。講授為主通常是刑法學的傳統教學模式,法律診所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問答式教學法等多種教學方法也是教師們經常採用的。由於刑

  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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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後有什麼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資訊正規化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於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性很強,對於初涉法學殿堂的學生而言,刑法學基礎理論的學習及現代刑事法治理念的培養,仍然需要透過教師講授來完成。

  當然,在教學過程中也要根據教學要求與學生實際,重視對於法律診所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問答式教學法的探索與完善。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引導學生樹立提倡刑事一體化的理念,準確理解刑法學的學科性質與特點。刑法學教學、研究模式應該摒棄單項、靜止和片面的觀點,轉為多角度、立體化、全方位的理念,不拘泥於“刑法之中”,要從“刑法之外、刑法之上”進行學習研究。

  二、司法考試對刑法學教學的積極影響

  司法考試中的刑法試題具備三個特徵:一,運用各種案例,考察考生透過理論知識分析實際案情的能力。二,關注知識點、重視刑法法條及司法解釋。三,重視知識點之間的橫向聯絡。因此,將司法考試的部分內容適當地引入刑法學教學,能夠對高等院校的刑法學教育產生積極的影響。

  (一)重視案例教學法在刑法學教學中的作用

  在教學方法上,任課教師將更加重視案例教學法的準確適用。目前,我國高等院校法學教育多采取“講授”手段,重視對刑法理論、學術觀點的紛爭進行闡釋,關注抽象思維能力,缺乏對具體案例的詳細分析。司法考試案例化的考核方式將促使任課教師改變長期以來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模式,更多結合司法考題、以案說法,理論實踐緊密結合。

  教師在運用案例教學法時,在國外案例與國內案例選用上要注意協調。當然,也可以在教學中引用司法考試的真題案例,分析利弊,增強學生的邏輯分析能力。案例教學法既充實了課堂教學內容,也透過探討案例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對刑法理論爭議問題的講解有所取捨,引導學生準確記憶法條

  在教學內容上,使任課教師在授課時對各種刑法理論爭議有所取捨,同時注意引導學生精確記憶法律規定。刑法理論特別是刑法分論的具體犯罪多存在著不同的理論解釋,解釋的方法與立場不同,針對同一問題得出的結論大相徑庭。

  目前,許多罪名在刑法學界存在著學說爭議,這有助於促進刑法學的理論研究,但是刑法學理論上的不同見解應儘量保持在學理範疇,司法實踐中應以主流觀點為主,避免因學說差異導致相同案件定性相異的局面。司法考試命題有其權威性,多代表了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通識性觀點。這對於司法實踐中,由於理論紛爭而難以處理的案件具有一定指導作用,對於刑法學教學有借鑑意義。

  課堂教學在論及某項具體制度和理論時多采用歷史方法與比較方法,從歷史與國際範疇探討一種制度的來源、現狀及發展趨勢,而對於制度的法律意義關注程度不夠,刑法理論與刑法法條的橫向聯絡及銜接問題往往也不夠重視。司法考試重在考核司法職業者的實務水平,尤其強調對法條及司法解釋的精準記憶,因為準確理解法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礎。這就促使教師引導學生準確記憶法條,有助於學生樹立有法必依、公正司法的法律理念。

  三、司法考試與刑法學教學的衝突

  (一)司法考試目標與刑法學教學目標存在衝突

  司法考試的目標與高校刑法學教學目標存在著衝突,刑法基礎理論的教育有可能面臨司法考試的衝擊與抑制。司法考試與所有考試一樣具有弊端,即選拔人才功能有限。這種有限性無法全面衡量刑法學教學的水平,即使在法律職業人才的選拔上也難以得到完全可靠。因為,現代法治國家對法律職業人員的要求不僅僅是具有掌握法律實務的能力,法律職業人員的素質還包括人文素養、法治理念、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而刑法學教學的目標不單純是刑法學知識的傳授,更需要培養學生的法學專業素養和刑事法治精神。司法考試對於刑法學教育目標的實現有一定阻礙,難以承載刑法學教育的理論傳承功能。

  (二)司考考試重實務考查,難以涵蓋刑法學教育內容

  司法考試的目標在於選拔法律職業人員,重視對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實務問題的考察,無法涵蓋刑法學教育的基本內容。刑法學本身涵蓋三個基本分支學科,刑事立法學、刑法解釋學和刑事法理學。司法考試的內容,更多地體現在刑法規範及其解釋這一方面,例如刑法真題中的許多案例,不僅描述客觀方面行為特徵,還出現大量心理描述性用語,如“暗藏殺乙之心但未將此意告知甲”、“揹著乙向丙謊稱”、“謊稱此卡是在街上撿的”等,均已經準確說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因此,在司法考試中,分析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問題其實只是規範層面的考察。這與司法實務中的真實案例有很大差異,司法考試檢驗實踐能力的初衷其實並未實現。

  (三)司法考試重法條,限制學生的思維廣度和理論深度

  司法考試以註釋、實際適用現有的刑法條文、司法解釋為準,容易造成學生對法律、司法解釋的盲目崇拜,限制學生的思維廣度和理論深度。“司法考試選用的一些案例形成的概括化認識,其實不能說明事物的整體,這就出現了一種“‘過度概括化’的現象。”探究隱於刑法規範之後的,犯罪與刑罰互動之客觀規律,發揮刑法學的引導作用,以此為基礎制定科學、有效的刑事政策,這是刑法學應當承載的功能。

  司法考試的功利性、實用性與刑法學教育的`理論性相脫節,使得立志於司法考試的學生僅關注於司法考試的應試技巧訓練,終日埋頭於法條與司法解釋,卻忽視了刑法基本理論的探究。這種做法不僅使高校刑法學教育的理論特色難以發揮,也會導致這部分學生知識結論欠缺,理論基礎薄弱,法律專業素養不高。

  四、司法考試與刑法學教學的良性互動

  (一)刑法學教學應堅持教學目標,適應司法考試帶來的挑戰

  法學教育的目標要遠高於司法考試的目標,刑法學教學應主動適應司法考試帶來的挑戰,但不能使司法考試成為自己的指揮棒。加強刑法基本原則、制度等理論性學習、探討應該是刑法學教學必須堅持的方向。

  在教學目標上,不惟司法考試是從。傳統教學模式中對學生進行系統、全面的法學理論教育,是目前法學教學的一大特點與優勢,這方面應該繼續保持並完善。因為,刑法的基本理論與原理是法律從業人員理解刑法、運用刑法以及進一步完善刑法的前提。教師只有以堅實的法律理論功底和勇於思考的思辨能力為基礎,不斷學習、更新知識,才能適應刑法學教學的要求。對於刑法學中理論性很強的教學內容.刑法學教師應該摒棄功利主義的思想,詳細講解該部分內容,給學生推薦經典的刑法學書目,培養學生的理論研究素養,為學生的後續學習夯實基礎。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與司法考試注重實務能力相適應,本科刑法學教學應在實踐教學環節多下功夫,重視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理論探討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透過綜合教學法培養的學生才能更符合現代對法律職業者的需要。

  (二)刑法學教學應重視司法考試積極因素,抑制其消極影響

  在刑法學教學中,不應忽視司法考試起到的積極促進作用。日本法學教育中,司法考試採用的理論觀點往往作為刑法理論中的重點學說被詳細探討,二者有效銜接,這對於我國刑法學教學有借鑑意義。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需要兼顧學生的不同需求,在教學中採取多樣化的教學方法。法學本科的刑法學教學多是闡釋基本理論問題,而司法考試透過案例考核知識點。司法考試以客觀題為主,教師可以選用多媒體工具進行輔助,引導學生仔細審題,找準題幹資訊,分析命題者意圖、掌握答題思路。透過分析試題,將二者緊密結合,能夠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刑法理論,教學相長。當然,這個度一定要把握好,避免刑法學教學僅僅成為司法考試的培訓基地。

  法學教育不能因為司法考試的出現而變成應試教育,因為教學與考試的立足點不同。

  刑法學兼具理論性與實踐性,並具有深厚的人文特色,深刻理解刑法學的核心觀念、基本原則、基本內容都離不開一個人豐富的知識和良好的人文素質。在刑法學教學理念層面,教師應重視學生人文素養的培養,拓展學生的知識結構,注重在教學中引導學生樹立“大刑事法學”的觀念,將刑法與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刑事訴訟法學相結合,達到綜合素質的全面提升,以抑制司法考試的消極影響。

  就兩者關係而言,刑法學教學不能因為司法考試而發生整體性轉向,但不能忽略司法考試中刑法的發展動向問題。從發展趨勢看,司法考試與刑法學教學的關係應當是良性互動,刑法學教學應當針對司法考試做一些調整,而司法考試也應當作出適應刑法學教學的變化,加強對於考生理論水平和專業素養的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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