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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之會員管理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之會員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十四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准。

  期貨交易所批准、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會員管理辦法,規定會員資格的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式、對會員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資訊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權利;(注:從事交易等業務、適用設施)

  (二)按照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義務。

  第六十條

  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六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全員結算制度或者會員分級結算制度。

  第六十二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均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第六十三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組成。期貨公司會員按照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相關業務;非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期貨公司業務。

  第六十四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結算會員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六條

  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十七條

  申請成為結算會員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結算業務資格。

  第六十八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範圍,但應當於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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