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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解應具備的條件

醫療事故和解應具備的條件

  1、患方主體要具備的條件

  (1)參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與醫院和解者一般需年滿18歲。

  (2)參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備主體資格

  參加和解的患方在法律上必須能夠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係,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若醫療糾紛 中涉及的病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此時與醫院和解的患方只能是病人的.監護人。

  具體的監護人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 《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要是父母,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若醫療糾紛中涉及的病人發生死亡的,則其繼承人具有與醫院和解的資格,此時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是按順序的某一順 序的所有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 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備主體資格的患方既可親自參加和解也可委託代理人參加和解或與代理人一起參 加和解。

  雖然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為了避免日後可能的紛爭,委託代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授權委託書上應有患方和代理人的簽字、 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

  2、參加和解的醫方要具備的條件

  如醫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調解,則代表醫院的行為,其和解行為合法有效。如其他醫院人員參加和解原則上應有醫院的授權委託書,並在協議書上蓋上醫院公章。最好是醫院領導會議上明確醫療糾紛的醫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額的許可權,並形成會議紀要存檔。

  我們知道在不滿足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是不能進行醫療事故的調解的。只有符合了相關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和解才可能被認可。醫療事故的和解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發生效力。關於醫療事故和解的程式和和解的效力的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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