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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限制

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限制

  很多醫療事故都會需要進行相關的鑑定,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醫療事故鑑定。那麼對於患者來講,是不是一發生醫療事故就要馬上申請鑑定?還是需要等到治療出院後才申請?究竟醫療事故鑑定時效有限制嗎?

  醫療糾紛一旦上升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層面,就必須瞭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式和要求,使鑑定的組織者醫學會和鑑定的參與者醫、患雙方積極配合,才能保證鑑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要求之一是時效。鑑定時效要求涉及到多方。從患方來說,在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這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的。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解釋,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在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限。因此,作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醫學治療後發現問題,懷疑與治療有關,就應當及時與醫院溝通或請教相關專家,以免錯過了依法解決問題的時限。

  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時限要求,《條例》第三十九條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在收到當事人申請的1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規定予以受理的,要在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醫學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也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也就是說,患方向衛生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至多在十五天內,一定能收到衛生局的答覆。此外,《條例》第三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天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對於醫學會來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鑑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在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舉行鑑定所需的材料。《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醫學會應當在自收到材料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為了保證鑑定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有一個關鍵的環節,需要醫患雙方共同配合。《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答辯材料。

  根據上面所提到每一個環節的時限,可以設想:如果一切都按照《條例》的要求來做,由向衛生局提出申請到取得鑑定書,最長的時間是75天。一般來說,衛生局都不會等到時限的最後一天才交醫學會鑑定的。醫學會接到衛生局的委託後,一般第二天就通知雙方交材料,並通知申請方交納鑑定費。一旦收齊材料,醫學會便在3 日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出參加鑑定的專家。為了給專家充足的時間審閱材料,一般安排在抽籤後的一個月內組織鑑定。總之,在以往的.實際操作中,基本上在雙方交齊材料的三十五天左右就能把鑑定結論交給委託方(衛生局或法院)。但也有例外的,那就是在交材料這個環節上,醫方或患方有時候沒能按時交齊鑑定所需的材料,從而導致了整個鑑定時限的延長。因此,有必要在這裡提醒鑑定的申請者和另一方的參與者,嚴格遵守鑑定的時效規定。

  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患者應該從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向相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要是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提出鑑定申請的話,不利後果將由當事人自己承擔。醫療事故鑑定關係著當事人的利益,所以一定要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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