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資退稅政策

再投資退稅政策

  中國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把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再在中國國內進行直接投資,現行稅法對再投資給予退稅優惠。

  一、再投資退稅政策1.一般再投資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後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但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2.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建設專案和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未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 3.投資公司再投資退稅。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的,可視同外國投資者,並按稅法和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享受現投資退稅40%或全額退稅的稅收優惠。

  4.企業重組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發生重組,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並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投資公司),在按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後不滿5年的期限內,將該項再投資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係的公司,可不認定其撤回該項再投資,因而不予追回該項再投資實際已獲得的退稅款。

  5.稅後利潤公積金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董事會的決議,將其依照有關規定從稅後利潤提取的公積金(或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轉作再投資,相應增加本企業註冊資金。上述再投資中屬於外國投資者的部分,可依照稅法第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

  二、再投資退稅必須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①必須是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利潤,不得享受退稅待遇。

  ②必須是已經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用於再投資,而且還必須是直接再投資的利潤。因此,計算退稅時,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

  ③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應當提供稽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證明。

  ④再投資退稅,必須自再投資實際投入之日起一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出資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逾期不予退稅。

  ⑤註冊資金不到位的,應先行補足其未繳足的部分,對超出應彌補的部分,方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⑥再投資的經營期不得少於五年,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

  三、再投資退稅限額

  外國投資者以源於外商投資企業一個年度的稅後利潤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資的,其計算退稅的累計再投資額不得超過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限額:再投資額限額=(該稅後利潤所屬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該年度該外國投資者佔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國投資者以源於外商投資企業同一年度的全部稅後利潤再投資的,其再投資額低於上述限額的,按實際投資額計算退稅;超過上述限額的,按限額計算退稅,超過部分不得計算退稅。

  四、再投資退稅的計算公式及會計處理

  退稅額=再投資額÷(1-實際適用的原企業所得稅稅率-地方所得稅稅率)X 實際適用的原企業所得稅稅率X退稅率

  企業收到退稅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將再投資利潤額在不超過5年時抽回,或者再投資專案不符合退稅規定時,應將已退稅款再補繳。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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