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稅收案例

外商投資稅收案例

  [案例一]設立在某經濟特區的服務性外商獨資企業澤華公司投資金額為600萬美元,於1999年開業,經營期15年,已經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2000年至2002年,澤華公司將全部稅後利潤用於轉增資本,其他有關資料資料如下圖所示:(在經濟特區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按15%的稅率徵收。澤華公司所在的特區免徵地方所得稅。)

  序號 專案 200O年 2001年 2002年

  1 會計利潤 300 400 500

  2 應納稅所得額 300 450 480

  3 適用稅率 0% 7.5% 7.5%

  4 應納稅額 0 33.75 36

  5 稅後利潤 300 366.25 464

  6 再投資額 300 366.25 464

  7 再投資額限額

  8 應退稅額

  那麼,澤華公司各年度再投資額限額及應退稅額分別是多少呢?

  [案例二]某外商投資企業賽珍公司由中方甲企業與外國乙企業共同投資設立,外方佔資本總額的60%。2000年,賽珍公司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萬元,當年已納企業所得稅為1200×(30%+3%)=396(萬元),稅後淨利潤為604萬元。2001年初,經董事會研究決定,賽珍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30%進行分配,外方股東利用分配金額與中國境內丙公司共同投資創辦了外商投資企業丁公司,丁公司於2002年經有關部門考核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

  那麼,外國企業乙企業再投資應退稅額該怎樣計算呢?

  [應納稅額]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

  國稅發[2002]90號檔案規定,外國投資者以源於外商投資企業一個年度的稅後利潤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資的,其計算退稅的累計再投資額不得超過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限額:

  再投資額限額=(該稅後利潤所屬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該年度該外國投資者佔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國投資者以源於外商投資企業同一年度的全部稅後利潤再投資的,其再投資額低於上述限額的,按實際投資額計算退稅;超過上述限額的,按限額計算退稅,超過部分不得計算退稅。

  應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根據上述公式,案例一中,澤華公司各年度再投資額限額和應退稅額計算過程如下:

  2000年再投資額限額=(300-0)×100%=300(萬元),等於再投資額。當年度澤華公司免徵企業所得稅,所以應退稅額為零。

  2001年再投資額限額=(450-33.75)×100%=416.25(萬元),大於再投資額366.25萬元。

  應退稅額=366.25÷(1-7.5%)×7.5%×40%=11.88(萬元)

  2002年再投資額限額=(480-36)×100%=444(萬元),小於再投資額464萬元。

  應退稅額=444÷(1-7.5%)×7.5%×40%=14.4(萬元)。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案例二中應退稅額該怎樣計算。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國稅函發[1996]113號檔案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應在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1年內,持稽核確認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等資考核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時,或者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後的第一年內,經考核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時,可再按100%退稅率補退其差額部分。

  根據以上規定,乙企業再投資額限額=(1200-396)×60%=482.4(萬元)

  實際再投資額=(1000-396)×30%×60%=108.72(萬元),未超過再投資限額。

  2001年先按40%計算退稅:

  應退稅額=108.72÷[1-(30%+3%)]×30%×40%=19.47(萬元)

  2002年再退已納稅額的60%:

  應退稅額=108.72÷[1-(30%+3%)]×30%×60%=29.21(萬元)。

  [相關規定]

  計算再投資退稅,外商還應注意下列問題:

  稅法所稱“經營期不少於5年”應按下列原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外國投資者以外幣資產用於再投資的,應當以接受再投資企業實際收到該投資額之日國家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作為計算再投資退稅的再投資額。

  國稅發[1993]009號檔案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賬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後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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