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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考試複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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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購置稅的繳稅管理

  一、車輛購置稅繳款方法的選擇

  我國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方法:自報核繳、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集中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代徵、代扣、代收等。我國稅務機關委託交通部門稽徵機構代徵車輛購置稅屬於“代徵、代扣、代收”徵收方式。

  二、車輛購置稅的繳稅管理

  第八節 車輛購置稅的`完稅免稅證明

  一、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作用

  1、《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

  2、便於隨車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於車輛通行公路和稅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稅時查驗。

  3、有利於強化稅收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稅現象。 4、有利於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主要內容

  納稅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程式碼)、完稅(免稅)、徵收機關、證明編號等。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免稅證明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完稅、免稅證明,按車核發,每車一證,納稅人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2.完稅、免稅證明不得轉借、塗改、買賣或者偽造;

  3.完稅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稅徵稅專用章”、免稅證明應加蓋“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以及稅務主管徵收機關公章(代徵期間應加蓋“代徵車輛購置稅徵稅專用章”或“代徵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並加蓋代徵機構公章);

  4.登記註冊地車輛管理部門憑正本和副本辦理車輛牌照,並留副本存檔;

  5.車輛過戶、轉籍、變更、報廢的,應收回原證,換髮新證;

  6.補稅車輛應重新核發完稅證明;

  7.稅務機關對應稅車輛進行納稅檢查時,納稅人必須出示完稅、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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