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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實施方案

河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

  為鞏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成果,促進基本藥物合理應用,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處方行為,提高處方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以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標

  深入開展《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和《臨床應用指南》培訓與教育,在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健全系統化、標準化和持續改進的處方點評制度,加強處方質量和基本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依據相關法規、技術規範,對處方書寫的規範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進行評價,規範醫生處方行為,落實處方稽核、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等相關規定,提高基層醫藥衛生人員合理用藥水平,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培訓與教育,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二、工作內容

  (一)建立處方點評組織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成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負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的組織實施。省、市級專家組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指導,對各縣(市、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進行督查、評價;縣級專家組負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的具體實施,定期對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處方抽查點評,分析處方點評結果,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對行政區域內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合理用藥情況進行排名公示,並及時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專家組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中的藥學人員應具有較豐富的臨床用藥經驗和合理用藥知識,原則上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應根據機構的性質、功能、任務、科室設臵等實際情況,設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在機構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組)領導和專家組指導下,組織開展處方點評工作。受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對轄區內村衛生室、診所或社群衛生服務站開展處方點評,進行合理用藥情況排名公示,並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至少應具有(中)藥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規範處方點評方法

  專家組根據本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情況,確定處方點評的具體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其中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應少於總處方量的1%,且每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季度點評處方絕對數不應少於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於1%,且每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季度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於30份。專家組按照確定的處方抽樣方法隨機抽取處方,並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工作表》(附件1)對門急診處方及病房(區)用藥醫囑,實施綜合點評。

  對特定藥物(如抗菌藥物、激素等臨床使用及超說明書用藥等)的使用情況,專家組按照附件2、3進行點評分析,結果上報衛生行政部門,並提出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定藥品規範管理的意見、建議。同時,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開展監測工作,分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的適宜性,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應當及時採取有效干預措施。

  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彙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通報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當事人,並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利用資訊科技建立處方點評系統,逐步實現與醫院資訊系統的聯網與資訊共享。

  (三)統一處方點評標準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方點評主要包括處方書寫的規範性及國家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的合理性(如用藥適應證、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稽核的.(處方後記的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稽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型、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或不足五種藥品,但未在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xxx品、xx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 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屬於基本藥物(包括省增補品種)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複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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