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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製度的訊息

實施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製度的訊息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全國性金融機構:

  為適應金融業改革發展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快我國金融業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同時面向未來,為國家和各金融機構培養既精通現代金融知識、又能運用英語從事金融業務及管理工作的跨世紀的中、高層複合型人才,促進金融職工隊伍素質的全面提高,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教委於1994年聯合發出《關於建立<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製度>的通知》(銀髮[1994>107號),在全國試行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製度。根據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決定, 1995年11月19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佛山、深圳、呼和浩特、包頭、青島等九個城市進行了初級證書考試的試點,取得了成功,受到金融系統幹部職工的廣泛歡迎和肯定。這項工作對全面提高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的素質具有促進作用。現決定將修訂後的《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製度》頒佈施行。

  該制度是國家級的行業證書制度,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管理下,由各總行、總公司組成的”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金融職工教育協會秘書處。

  根據考試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1996年5月19日在全國金融系統進行金融專業英語證書(銀行類初級)考試。同時,考試委員會下在抓緊(銀行類)中級證書考試大綱的'設計、教材選定等準備工作,計劃1996年11月在初級證書試考的城市進行中級證書的試考。從1997年開始,全國初、中級證書考試每年進行一次。銀行類高階證書考試及保險類、投資類的考試也在計劃之中。有關各級證書考試的實施細則,考試委員會將具體部署。

  在全國建立和實施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製度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請各行(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1995年下發的《關於印發<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細要>的通知》(銀辦發[1995>36號)的要求和考試委員會的有關部署、認真做好考前的各項組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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