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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條例條規

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條例條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資料、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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