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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勞動法律關係的要素

  勞動法律有關係的要素:是指構成各種勞動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任何一種勞動法律關係,都是由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勞動法律關係內容和勞動法律關係客體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就不能形成勞動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主體:就是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法律關係的參加者。

  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照勞動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是權利的行使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勞動法律關係主體是構成勞動法律關係的第一要素。

  填空:在我國,勞動者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

  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和能力,權利能力是法律認定法律關係主體的前提。所謂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並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或消滅的能力。

  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是指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能夠享有勞動的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和能力。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是指勞動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從而使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能力。

  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特點

  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點:

  1、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開始於16週歲

  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滿16週歲的公民才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並承擔勞動義務。而我國民法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公民年滿18週歲才根據法律的規定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同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

  只有同時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年滿16週歲的公民,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成為某一用人單位的職工,二者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一旦公民喪失了勞動行為能力,也就不再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統一的,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則是可以分割的。如上所述,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受到年齡和智力狀況的限制,18週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可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開始時間,晚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早於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只能由勞動者本人親自實現;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協助其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即使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係;

  4、某些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有些職業或工種,對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婦女,不得從事井下工作,不得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某些特種作業需要勞動者經過特種職業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後才可以從事工作等。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則不受任何限制。

  用人單位的用****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必須具備用人的權利能力和用人的行為能力。用人單位的用****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用人單位享有用人的資格或能力。用人單位的用人行為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行使招收錄用勞動者,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等行為的能力。用人單位的用****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也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單位行使用****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勞動法律關係的基本要素,是勞動法律關係的核心和實質。它是勞動法律關係的基礎,沒有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勞動法律關係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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