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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投資知識

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投資知識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內幕交易是一種利用證券市場資訊不對稱及條件便利而以實施非法佔有為目的特殊侵權行為。所謂內幕交易行為,是指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行為。

  其中的短線交易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而“老鼠倉”行為,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及其他未公開的經營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

  這裡所指的內幕資訊,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供求關係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認定內幕資訊的標準有二:一是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二是尚未公開的資訊,即重大性原則與非公開性原則。而內幕資訊被披露到市場消化是需要時間的,這個時間一般定為24小時。《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則羅列了內幕資訊範圍及重大事件範圍。

  內幕交易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有兩種,一是內幕人員,即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員;另一種是非內幕人員,即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員。《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因此,《證券法》第76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證券法》第47條則規定了短線交易的法律責任:即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可見,內幕交易行為具有如下特徵:其一,違法行為主體具有特定性和廣泛性。違法行為主體包括禁止證券交易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內幕資訊洩露人、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人、短線交易行為人、“老鼠倉”行為參與人等。《證券法》第74條還對內幕資訊知情人作了歸納。其二,違法行為產生於對資訊不對稱的利用。即利用行為主體的特殊地位,在資訊的獲得和利用上形成不對稱優勢。因此,考慮到作為受害者的中小投資者處於弱勢地位,故必須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特殊保護。其三,違法行為具有隱蔽性和多樣性。即違法行為主體充分利用證券交易制度中的種種不完善與執法不嚴,規避法律和反監管以獲得非法收益。其四,內幕交易行為往往同虛假陳述行為、操縱市場行為相聯絡,相互配合,前後連線,互為因果。以上是為您介紹的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更多相關知識,請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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