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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試用期的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試用期的問題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對彼此的一個考察期。試用期可有可無,可長可短,這都是可以由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那大家知不知道在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試用期,才是對自己有利的呢?請閱讀下文了解相關知識。

  對於怎樣約定試用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如果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總的說來,自用工之日起,企業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企業隨時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樣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因此,如果企業提出先試用再簽約的要求,勞動者應該按照上述規定,要求企業先簽約再試用,以免自己的權益被侵犯。

  《勞動法》第21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對試用期的具體期限,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做了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少於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長於6個月但短於1年,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長於1年但短於2年,試用期不超過60天。

  試用期期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試用期條款應該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部分,單獨訂立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同時,試用期最長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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