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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益訴訟制度應建立

證券公益訴訟制度應建立

  全國人大代表、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芮躍華14日表示,可以借鑑消費者保護和環境公益保護的實踐做法,推動建立我國證券領域公益訴訟制度。他建議,透過推動修改相關立法或出臺專門司法解釋,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專門投資者服務保護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證券公益訴訟,探索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新機制,維護資本市場公共利益。

  芮躍華是在參加湖北代表團小組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披違法違規等傳統型別案件持續呈高發態勢,各類新型違法違規行為也不斷湧現,侵犯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的事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工作報告顯示,2015年審結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對此,芮躍華認為,建立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權益有效救濟制度的'需求迫切。

  中小投資者佔較大比重是我國資本市場市場結構的一個顯著特徵,未來幾年主體結構也不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由於中小投資者相對比較分散,力量較為薄弱,受損的投資者主要透過自發提起訴訟來進行個人維權。從實踐情況來看,一方面,中小投資者透過自發訴訟維權面臨訴訟期間長、成本高、成效低、取證難、擔風險等難點,自身權益難以得到及時救濟;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因訴訟成本過高、專業能力不夠、訴訟預期不明確等原因,維權動力不足,往往主動放棄維權,從而客觀上降低了相關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違法行為得不到有力震懾。

  證監會主席劉士餘在12日的記者會上指出,“只有保護好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才能促進中國資本市場穩健發展。”

  芮躍華說,為進一步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針對當前投資者維權難的問題,可以借鑑我國消費者保護和環境公益保護的實踐做法,積極推動在證券領域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所謂公益訴訟,一般是指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組織、個人,針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為維護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公益訴訟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在消費者保護和環境保護等領域明確了特定專門組織發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並進行了積極實踐。2015年福建法院審結了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在證券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境外資本市場已有較為成熟的實踐經驗。

  芮躍華建議,在證券法修改中加入專門條款,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專門投資者服務保護組織有權作為原告,針對侵害眾多投資者利益的證券違法行為,以投資者服務保護機構的名義提起證券公益訴訟。透過發起證券公益訴訟,可以有效避免個人起訴時的“集體行動”困境,為眾多受損投資者積極維權提供示範和引導,充分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從而提高投資者權益救濟效率,及時維護資本市場公共利益。

  針對在目前現狀下如何實現公益訴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芮躍華認為,與證券公益訴訟類似,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支援訴訟也可以起到實現投資者權益及時有效救濟的效果。公益訴訟一般是由專門機構作為原告發起訴訟,而支援訴訟則是專門機構作為投資者的代理人,支援投資者開展訴訟。

  作為中國證監會批覆成立的專司中小投資者保護服務的機構,目前投資者服務中心正研究探索麵向中小投資者開展公益性支援訴訟,透過公職律師或者組織證券公益律師,作為投資者的訴訟代理人,支援中小投資者發起維權訴訟,為廣大中小投資者維權起到示範和引導作用,淨化資本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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