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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

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模板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證編碼: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有關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期滿後,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核,同意聘乙方為甲方的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的需要,在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

  三、勞動報酬。乙方實行效益工資制,多勞多得,所得報酬從其從事法律服務收費中按照50%的比例執行。

  領取辦法:實行按件計酬制,即乙方在甲方處登記案件時,只繳納案件代理費的50%,同時簽署50%的工資表冊。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一)、取得規定的報酬;

  (二)、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三)、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四)、遵守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條例》,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五)、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六)、僅由甲方統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不得私自收案收費。案件卷宗及時歸檔。

  (七)、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

  五、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與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督促乙方依法執業、依法納稅;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甲方有權提高乙方的返酬比例;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違法、違紀或者其他不當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完成全年目標任務的業務收入在2.5萬——3萬之間,其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由甲方全部承擔。

  (二)、本條中的約定事項的法律後果甲乙雙方均已經知曉,無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均不得反悔。

  七、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者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工作者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司法局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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