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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產停業通知書具體操作

責令停產停業通知書具體操作

  責令停產停業通知書具體操作

  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性質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檔案、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二款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從上面三個法條來看,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是行政強制措施,也可以是行

  政處罰,有時無須分得這麼清,也無須從現行行政行為分類中生硬歸類。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即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何時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對違法行為嚴重的情形,可以在調查過程中即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無須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起作出。

  當然,也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作出。

  三、以何種形式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因為其少用而欠操作文書,現有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都不適宜。因此,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決定書》形式作出。行政機關對職能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的管理權是抽象的、概括的',現有的上級部門規定的文書格式以及通知等不能對行政行為有強制性的約束。具體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創設文書。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決定書》單獨作出的,應當告知其複議和訴訟的權利。 如果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一併作出,那麼應當進行單獨的論述。

  四、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期限如何確定?

  以停產停業整頓有無實質性內容來看,可分為作為形式的整頓與不作為形式的整頓。前者如因裝置關係生產了不合格的藥品,其整頓的內容即要對裝置進行檢修,為作為形式。後者如因主觀違法意圖而生產了不合格藥品,那麼其整頓的內容即就無實質內容,系要求其不得作為,為不作為形式。

  因此,期限要根據這兩種情形可定。對作為形式的停產停業整頓,重點在於整頓,應當估計實際所需的整頓時間,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頓,併到期提出整頓落實情況的報告,監管部門書面或現場審查後,同意解除停產停業整頓。以嚴肅起見,還應發出《解除停產停業整頓通知書》。

  對不作為形式的停產停業整頓,重點在於停產停業,具體期限屬於自由裁量內容。雖是自由裁量,但應當儘量考慮相關因素確定長短。當事人停產停業期間的損失是最主要的相關因素,這種損失具有懲罰性質,要與其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但是,這種損失與期限確實難以準確估計,因此,最好事先制定一個書面的裁量標準,劃分若干檔次,如10天、20天、30天、60天等。

  五、當事人不執行責令停產停業決定如何處理?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是一項有效的行政決定,拒不履行該決定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由於現行法律對此規定極為粗糙,我們可以有現行的罰則中尋找,並解釋以適用。

  第一種辦法是根據同一法條升格處置,即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種辦法是按無證生產經營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期間,其取得的生產經營許可無效,這種解釋邏輯上是完滿的。

  六、你的解釋有沒有效?

  哈哈,我的解釋不是法律淵源,當然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依據。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於無效,無效也不等於違法。法律的適用過程即是解釋過程,任何一個執法者,有適用法律的權力,就都有解釋法律的權力,除非違法,其解釋為有效。

  法的生命在於運用。如果因為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而使得該法不能使用,那麼法律將永遠停留於紙上,為死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之所以長期以來罕見使用,正是這種思想誤區。在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上級解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或者說執法者的解釋,是執法權力的組成部分,並且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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