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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欄協議

公告欄協議範本

  篇一:公告欄協議

  公告欄安裝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在甲方管轄樓宇的每個單元安裝公告欄及綠化指示牌,用於釋出公告及刊登商業廣告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使用範圍及安裝數量

  1、乙方可以安裝公告欄用於釋出公告及刊登商業廣告的範圍為:位於管理的樓宇範圍內共 棟樓每個單元。

  2、安裝數量:每單元安裝 塊,共計塊。

  二、鏡框規格及材質要求

  1、框架規格:60CM*100CM;

  2、框架材質要求:亞克力板。

  三、使用費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確定由乙方免費安裝,免費維護、免費維修:合同簽訂日起至 年月 號,甲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合作期限

  1、甲、乙雙方合作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2、本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如需繼續合作,則應另行簽訂協議。

  3、無論公告欄內刊登的商業廣告是否到期,本合同到期後,甲、乙雙方的合作終止,乙方不得繼續使用公告欄,並應將公告欄中的廣告內容進行清除。

  4、本合同終止後,公告欄產權歸乙方所有。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在乙方安裝過程中,甲方有權對乙方安裝進行監督,如發現乙方安裝方式違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權責成乙方修改安裝方案。

  2、乙方對公告欄及畫面材料進行更換或保養,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不符合人體健康要求的,甲方有權責成乙方限期改正。

  3、為更好地美化環境,甲方有權為乙方提供合理化建議,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由乙方實施改進方案。

  (二)甲方義務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承諾不與任何與乙方有竟爭性的第三方在小區內進行相同或類似的合作,甲方授權乙方享有公告欄一個A4版面的廣告發布權  。

  2、甲方在與乙方合作期間,如遇牆面改建、翻建不能正常使用時,應提前通知乙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方案。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乙方負責公告欄的製作,並按雙方認定的安裝方式及位置進行安裝,公告欄的產權歸乙方所有。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對公告欄一個A4版面有獨家釋出權,對公告欄內廣告發布資訊的客戶數量、畫面佈置形式、內容享有決定權。

  3、為保證公告欄裝飾效果,乙方將定期派員工更換畫面,以及對公告欄進行維護與保養。

  4、本合同期滿後,甲方如想繼續和他方開展此項合作,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二)乙方義務

  1、乙方保證公告欄安裝方式具備安全性,不對居民人身構成不當損壞,否則,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 乙方保證裝飾材料符合人體健康要求,不對居民使用者構成不良影響。

  3、乙方刊登的廣告內容必須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不能有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有上述廣告內容,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4、乙方保證裝飾材料及畫面在視覺上具備合理的美觀性。

  5、乙方定期對公告欄進行檢查,如發現遺失、掉落、毀損等,應及時負責維修或重新安裝.

  八、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向乙方履行約定之條款,需向乙方全額支付所有材料及安裝費用。

  2. 除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3、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合同的,乙方須在合同解除或期滿後十日內,完成廣告欄的清除工作,若逾期未清除的,甲方有權清除而不作任何賠償,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仍可向乙方追索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九、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各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蘇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甲乙雙方於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及電話為聯絡(送達)地址及電話,如有變更應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一方向上述地址之檔案送達視為已送達到/或通知到對方。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 方:乙 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合同中的通知條款

  合同中的通知條款

  起草合同時,大家通常會因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條款直接關係到合同各方的權益而花費較多篇幅設定,卻忽視了看上去不那麼重要的通知條款。其實,通知條款與合同各方的權益也是緊密聯絡的.。

  合同中通常會設定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一旦滿足條件,守約方將要向違約方傳送通知行使單方變更或解除權。但是,我國對於通知採用“送達主義”,即只有在傳送方傳送了通知且接收方接收到通知時通知才視為送達。傳送方除了證明自己完成了送達義務還需要證明對方已經接收到通知,只要對方不配合,送達很難完成。實務中,接受方故意躲藏不接受或者拒收通知情形比較普遍。因此,在起草通知條款時,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明確的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通常包括聯絡人、傳真、電子郵件、住所等。首先,合同中應當有明確的聯絡方式,如果缺失,即使合同約定了單方變更或解除權,也因沒有約定聯絡方式而無法行使;其次,聯絡方式應當準確無誤,否則,相對方會以聯絡方式錯誤而沒有收到作為理由抗辯。最後,聯絡方式應當是合同相對方本人或者其授權指定聯絡人所有,否則,相對方會以聯絡方式的所有人非其合法授權人,無權處理合同相關事務。

  二、明確的送達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形式和認定標準,訴訟當事人不配合送達時,法院可以採取留置、公告等特殊方式送達。對於民商事主體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民商事主體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送達的標準。比如,透過電子郵件送達的,可以約定通知的資訊傳送至合同中對方指定的電子郵箱一定時間內,即視為送達,對方即便沒有開啟電子郵件,也可視對方已經收到通知。透過快遞送達的,可以約定自快遞發出之日起一段合理的時間範圍內便視為送達成功。

  最後,在傳送通知時,我們還要注意保留髮出通知的證據,比如寄送快遞、信件的憑證、電子郵件原件等,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自己免責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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