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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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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防範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二條 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後,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專案經理部印章。

  第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式;

  (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式,材料保管責任;

  (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絡方式,以及發包人的專案經理,承包人的專案負責人的相關資訊;

  (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五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字。

  第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週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採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採購。 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

  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築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

  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八條 採用建築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範、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九條 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第十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裝置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並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範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範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稽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稽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

  日;支付時限從完成稽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後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採用網上資料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資料申報應當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資訊等。

  第十五條 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員專案用工備案花名冊;

  (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範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專案經理、承包人專案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並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於每月5日前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記錄變更人員資訊。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範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三、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專案為單位,設定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並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於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資料。

  發包人可以透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資訊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資料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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