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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意向書的法律效力內容

購房意向書的法律效力內容

  購房過程中,一些人會簽訂購房意向書。那麼購房意向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下文就是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此方面的內容。

  一、購房意向書的法律性質

  購房意向書是開發商與擬購房者為將來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簽訂的預約合同。《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意思表示真實,所以開發商與擬購房者簽訂意向書時雙方在平等自願、充分告知的情況下,應當能夠簽訂購房意向書。中介機構當時組織你與客戶簽訂“購房意向書”,並無不當。因為法律關係總得透過合同等形式來明確。至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首先由各方依合同進行解決。但如果各方對是否違約、合同是否有效等問題產生爭議,且各方又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時,則只能透過法院、仲裁機構來裁決,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購房意向書的法律效力

  開發商與擬購房者在簽訂購房意向書時應當格外慎重,購房意向書簽訂在開發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籤訂購房意向書合法有效?本人認為開發商應在取得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由開發商對擬購房者進行充分告知後,雙方經自願簽訂購房意向書。

  從法律角度講,意向書具有雙重屬性,第一重屬性是對簽訂正式合同的預約性,意向書的內容並不涉及買賣關係雙方的具體權利與義務,該意向書屬於預約合同,雙方當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簽訂正式合同的優先權,最後以雙方簽訂的正式合同(本約)為準,即使違約,承擔的也只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第二重屬性,在意向書的內容已具備本合同的構成要件時,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違約,即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購房意向書的基本內容

  購房意向書的內容不必像房屋預售合同的'內容那樣詳細,購房意向書只是預約合同,只要具備合同基本條款即可,建議意向書有以下基本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認購面積、認購價格、認購時間、違約責任等條款。如果開發商同客戶簽訂的所謂購房意向書完全具備售房合同的條件,即應視為房屋買賣合同,其性質不再是購房意向書。

  購房意向書三年成廢紙

  2012年7月12日,仲先生與金軒公司簽訂《商鋪認購意向書》,仲先生向金軒公司支付購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該公司所開發的一小區商鋪的優先認購權。

  2013年6月30日,金軒公司取得該小區房屋的預售許可證,但在銷售商鋪時卻未通知仲先生前去認購。

  去年年初,等待了3年半的仲先生卻被告知因商鋪價格上漲,金軒公司不再認可雙方原先約定的價格,而且商鋪已全部銷售完畢,買賣合同無法實際履行,公司只願向仲先生退還意向金。

  交涉未果,仲先生於去年年末向法院提起訴訟。

  購房意向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法院根據預約合同的性質,結合金軒公司的過錯程度,以及仲先生在履約中的支付對價和可能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等,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認購意向書》;由金軒公司向仲先生返還意向金20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

  上海市二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基於雙方無法繼續履行意向書等客觀情況,依法解除雙方的預約合同,並由金軒公司返還意向金的判決並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但判決中1萬元賠償金額難以補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在綜合考慮上海市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態勢以及雙方當事人履約情況的基礎上,酌情確定15萬元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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