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科普知識>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下面是pincai小編整理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歡迎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一、設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二、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三、受控制方式不同。

1、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透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作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的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四、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1、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財務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五、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同。

1、子公司領取的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

2、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

六、產品包裝標註不同。

1、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註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2、分公司可以標註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註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註總公司的名稱、住所。

總公司在分公司訴訟中的地位

一、不是共同訴訟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的規定,純粹屬於訴訟主體合併的共同訴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而必要的共同訴訟的共同訴訟人是享有連帶債權和承擔連帶債務責任的民事主體。《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總公司承擔的責任並非連帶責任,而是自己責任。所以,總公司與分公司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主體。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二、總公司不宜承擔連帶責任

有人認為,總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考查分公司的償債能力,但這在法律程式還是實體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審查並不審查被告償債能力;

其次,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分公司作為被告的'償債能力並不在法院審理範圍之內;

最後,分公司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債權人利益並不因未追加總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損害。

另一方面,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作為共同訴訟主體必然是連帶責任,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總公司對於分公司並非承擔連帶責任,而是自己責任。而且,若分公司所涉訴訟均需以總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總公司對於分公司之事事必躬親,無形中將公司法對於分公司設定的便捷性滌除。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對於在擔保合同糾紛中追加總公司的規定,該法的規定是對於追加總公司的特別規定,恰恰印證瞭如無法律特別規定,不應追加總公司作為當事人。另外,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對於分公司提供的保證,法律要求總公司書面授權,否則保證合同無效。據此,對於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理解為追加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是為了查明保證所涉及的有無書面授權以及授權範圍。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