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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以下內容是品才網pincai.com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相關介紹,歡迎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的弱點

1. 有限公司因採用有限責任制度具有人合公司特點, 這使得公司股東可以利用此種方式 從事個人的業務。由於缺乏社會公眾的監督,難免會出現個別股東濫用公司形式,不當地逃 避責任和風險。

2.有限公司不注重公示主義,這使得股東之間得以在眾多公司事務上保守秘密。股東或 公司更容易因此忽視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甚至會透過公司從事如高額負債、 損害社會公眾利 益及相對人利益。

3.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不像股份轉讓那樣自由,通常須獲得其餘股東的同意,且出資轉 讓必須變更或者說修改有限公司的章程。 對股東而言, 這不利於其實現投資的流動性和增強 投資的變現能力,故投資風險相對較高。

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

1.可以加快資本集中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適當的資本集中是企業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增強企 業競爭能力的重要方式。透過設立股份公司,可以較大規模地吸收社會閒散資金,將超量的 生活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應該說,股份公司在集中小額資金形成鉅額資本的過程中,顯現 出獨特的作用,這對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來說,是極其有利的,股份公司主要是透過發行股 票方法向社會公眾東, 在公司中具有更多的表決權, 並可以透過各種途徑如選任董事等

實現對公司管理權的控制,相反,股份公司小股東雖然持有公司股份,但卻極少獲得有效的 表決權。 這種以股份多少為標準的權利分配體系雖然並非不合理, 但容易形成大股東對小股 東權利的漠視,甚至會出現大股東置小股東利益於不顧的現象。當然,就現代國外公司法發 展情況來看,人們已經注意到小股東“失權現象”的嚴重性,並透過制定各種特殊法律來限制 大股東濫用其控股地位。但是,只要按照投資分配權利的原則,就無法在根本上解決大股東 濫用權利的問題,挽救小股東受操縱的地位。

2.設立和執行機制比較複雜 在各種公司形態中, 股份公司的設立和執行最為複雜。 各國法律對股份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程式、方式、管理結構和原則、監督體制和財務處理等一系列問題,都作出了非常細緻 和具體的規定。一方面,這並不是每個投資者可以輕易瞭解和把握的,即使這種體制向其提 供了某種保護,投資者也未必能夠真正懂得運用這些手段進行自我保護;另一方面,由於股 份公司結構複雜, 其內部諸多機構相互分權並相互制約, 故對市場變動的反應能力相對較弱, 行動比較遲緩,這無疑也會影響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3.容易引發投機行為 股份公司在設立及執行中都可以對外發行股票, 所發行股票一旦進入流通市場, 就成為 價格獨立的新的商品形式。 其價格除受到股份公司經營情況影響外, 還在相當大程度上受到 其他因素的影響, 從而出現股票價格的波動。 股票價格的波動為投機行為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這使得有些投資者脫離企業,以股票買賣為業。股票的流動性與其投機性是相伴而生的,既 然允許組建股份公司,就必然發行股票,也就必然會導致某種程度的投機為。當投機過度 時,將有可能引起社會的動盪,給整個經濟生活帶來不利後果。

4.容易鼓勵企業盲目擴張 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種融資工具。對公司大股東和管理者來說,它在大量吸收社會閒散 資金的同時,只付出較小的成本。為了儘快擴大企業規模,增強其市場競爭力,股份公司往 往會走上盲目擴張的道路,這極有可能浪費資金,降低投資回報率。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

(1)特徵

有限責任公司:①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②以出資證明書證明股東出資份額;③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公開募股;④股東的出資不能隨意轉讓;⑤財務不必公開。

股份有限公司:①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②透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③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轉讓;⑤財務公開。

(2)設立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①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為2~50人;②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行業不同而定);③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⑤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的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②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③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④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⑥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3)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4)出資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其在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中認購的出資數額足額繳付出資。股東如不按期繳付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出資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公司章程中載明的公司全部資本,必須在公司設立時全部發行,並由發起人全部認購。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

(5)股份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透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6)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特殊形態的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其中創立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過程中的過渡機構。

(7)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責任公司少一項,即“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即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沒有限制。其他職權相同。

(8)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透過會議來行使其權利的,會議制度的有關規定很重要,屬於應掌握的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①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會議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

②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③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④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後的股東會會議,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特別決議是指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份有限公司:①股東大會的形式分為年會和臨時會兩種。年會即每年按時召開一次的大會。臨時會是指在年會以外遇有特殊情況依法召開的大會。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③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④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特別決議是指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

(9)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3人至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③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5人至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設副董事長1~2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董事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共十項

(11)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有限責任公司:①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③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①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除這兩次法定應召開的會議外,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主持。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②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12)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有法律規定的5種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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