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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獨資企業所得稅

自然人獨資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自然人獨資企業所得稅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從法律上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個亮點,它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門檻,有利於廣泛吸納社會資金,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如果僅從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似乎非常相近、沒有多大區別。稅務機關在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到底是徵收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上,內部也存在很大爭議。事實上,兩者在具體內容和法律實質上卻存在很大的差別,特別是在所得稅徵收管理上存在著較大差異。

  一、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體不同。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由此可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的涵義並不相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體——“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主體——“個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體的範圍比個人獨資企業更為廣泛。

  二、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雖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資格。

  三、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所得稅政策不同。

  在所得稅稅收政策適用上,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政策適用相對比較簡單,根據國發2000[16]號《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並不需要先行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只需要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較為複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公司因生產經營而產生的利潤應當首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此基礎上,一人有限責任可將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此時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在所得稅處理處理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如果投資主體是自然人,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投資者應就稅後分配利潤,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投資主體是法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時,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德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當被投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投資方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時,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國家不向投資者(法人)退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適用較高稅率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當被投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投資方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時,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外,投資方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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