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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雲南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7

隨著三伏天的到來,一年中最熱的日子也到來了。真是應了那句話:“我與烤串之間只差一把孜然!”,此時此刻,又到了高溫津貼發放時間。那麼,關於高溫津貼,我們需要了解哪些情況呢?以下是pincai小編蒐集並整理的雲南省高溫補貼有關內容,希望在閱讀之餘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雲南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7

雲南發放時間:6月至9月;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室內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高溫津貼: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釋出的為準。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法律依據: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釋出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雲人社發〔2013〕98號)

高溫津貼是什麼?

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且高溫津貼要納入勞動者工資總額。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的是哪些人?

根據2012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屬高溫津貼發放物件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可。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露天作業比如交巡警、建築工人、環衛工人;室內作業如鍊鋼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應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高溫津貼是一定要發,不發高溫津貼就意味著沒有足額髮放工資。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的工會尋求幫助;如果用人單位未設立工會的,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另外,因為高溫津貼要納入勞動者工資總額,用人單位違法不支付高溫津貼的,視為拖欠勞動者工資。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特殊情況的特殊對待

1)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2)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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