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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醫療期規定

勞動法醫療期規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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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醫療期規定2017

什麼是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期滿被辭退,單位除給經濟補償外,還給醫療補助費嗎?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補償金的`具體標準作出了規定: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標準計算。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期內,企業應承擔的義務

1、企業不得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規定的醫療期的定義已經明確。職工治病治療,無法上班,對企業生產經營確實造成影響,但勞動法規定,職工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權益受法律保護,如企業可以與醫療期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本來就處於弱勢的職工更加孤立無援。但是,職工存在過失的,則不受此限制。

2、企業需支付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從企業角度出發,職工不來上班無法給企業創造效益,企業當然認為不應發放工資。立法者對此做了平衡,企業完全不發放,將會使職工陷入經濟困難的境地,如按上班工資發放,又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因此,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企業不得為職工停繳社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醫療期內,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關係存續,依法應當為職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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